法律意见书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民桥(2013)刑字1015号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顾铭心律师依法接受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犯罪嫌疑人张x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张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x,本律师就目前了解的事实情况,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认为 张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张x没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2014年4月15日夜里10点左右,张x在济宁市火炬路置城国际北面金海聚饭店南侧等实习的女朋友李x下班,两人见面时发生矛盾,就争吵起来。李x的同事盛x、房xx见状帮忙,不让张x拉李x走。张x说:“这是我两个人的事,与你们没有关系。”这时,盛x打电话说:“你们都来,带家伙,把这小子打残废。”
这期间,李x曾劝张x走,还没来得及走,突然来了四个小青年。其中有宫xx(任城区接庄镇某跆拳道教师)和张x(济宁市山推技校),还有两人,情况不详。这几个人对张x拳打脚踢,张x身体多处受伤,头部尤为严重,后来经医院检验为脑震荡。张x在被打的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出于本能的自卫,被迫拿出水果刀一阵乱捅,致宫xx、张x受伤。张鹏的钱夹、手机等物品被对方洗劫一空。
可见,张x没有损害对方身体健康的故意。恰恰是对方的寻衅滋事行为激怒了张x,张x不得不实行正当防卫。
二、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 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张鹏是在宫维鹏、张强等人对其进行严重的人身危害时被迫在采取正当防卫的过程中致伤,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更不 是故意伤害。按照《刑法》的规定,张鹏不应负刑事责任。
三、宫xx、张x等构成聚众斗殴罪,单纯抓捕张x,仅对张x故意伤害立案有失法律公正。
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并不要求以造成伤害结果为要件,尽管宫xx、张x等人没有把张x打成轻伤,但是这丝毫也不影响宫xx、张x等人构成聚众斗殴罪。
四、张x具备符合不起诉的具体情节。
张x涉嫌犯罪时刚刚满18周岁,并且是济宁技师学院的学生,平常为人诚实,品学兼优。对受害方造成的伤害是在自卫的情况下发生的,且对方存在严重过错并涉嫌聚众斗殴。张x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且是初犯。
辩护人认为:鉴于本案件发生的偶然性,受害人的过错性,张x的自卫性以及双方的互殴行为,对犯罪嫌疑人张x不起诉。
辩护人: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顾铭心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辩 护 人: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顾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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