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民桥(2014)民字0423号
原告:朱xx,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邹城市太平镇xx路1号。身份证号码:37082519751216xxxX。联系方式:159537255xx.
被告: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史军。住址:济宁市环城北路11号。联系方式:0537-3929999。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变更合同编号为20140110074的《济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约定内容;
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并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按已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定书》。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与菱花路交界处东北位置长安滨河园小区1栋1单元20层02室个人住房,建筑面积为94平方米。该物业合计人民币282000元整。合同约定了交房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并且约定了如果被告交房逾期则按已付款项的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付清了该全部购房款。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按约定日期交房。但被告至今都未交房。被告于2014年1月10日强迫原告又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20140110074的《济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格式化合同。该合同的签订并未经过双方的公平磋商,被告单方面将交房日期重新约定为2014年9月30日前。原告对该合同的签订存在重大误解并显失公平,应予更正。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朱xx
2014年4月23日
代 理 人: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顾铭心
联系电话: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微 信 号: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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