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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铭心律师的原创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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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涉嫌行贿罪一案律师意见书  

2017-04-05 14:17:30|  分类: 辩护词选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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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书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民桥(2014)刑字0904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孙xx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正在办理的涉嫌行贿罪的犯罪嫌疑人孙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孙xx,并作了适当的调查,可以说,对此案已有一定的了解,根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律师意见,请予以参考、采纳。

孙xx共有两次所谓的“行贿”行为,第一次是送礼1万元,第二次是送礼2万元。第二次送礼2万元的行为涉嫌单位行贿,暂且不论。现仅对其第一次送礼1万元的行为作如下辩析。

  一、犯罪嫌疑人孙xx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行贿罪由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四大要件构成。本案中,孙晋喆的行为尽管符合行贿罪的主体和客体要件,但是不符合主观和客观要件。

1孙xx的行为不符合行贿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本案中,孙xx在犯罪主观方面并没有表现为故意。当时送礼的时候,该1万元是放在茶叶包装袋里的,孙xx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孙xx并不具备行贿的故意。

2孙xx的行为不符合行贿罪的客观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因此,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自己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本案中,孙晋喆的两次送礼行为,都不是为了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都是为了朋友的利益牵线搭桥,与朋友一起去送礼。在送礼的过程中,孙xx不是实际行贿人,就是一个为了朋友充当了中介的角色。

综上,本案中,孙xx的行为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给孙xx据以定罪的证据不足,且无法环环相扣,合理怀疑不能完全排除,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为此,建议贵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孙晋喆作存疑不诉处理。

    二、若经贵院审查,认为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孙xx涉嫌行贿罪的刑事责任,辩护人恳请贵院能够充分考虑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提出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建议。

1犯罪嫌疑人孙xx没有故意情节,仅是出于所谓的友情陪同朋友去送礼,手段不恶劣,主观恶性小;

2本案行贿数额不大,没有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小,情节显著轻微;

    3犯罪嫌疑人孙xx能主动配合调查,坦白交代涉案事实,具有真诚悔罪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第四项也明确提到行贿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交待行贿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孙xx文化水平低,不懂法,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行贿犯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对行贿的危害已经充分认识,被追诉后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确实有悔罪表现,行贿数额小,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再犯可能性较小,完全符合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条件。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贵院依法采纳。谢谢!

 

辩护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顾铭心

 

201494

辩  护 人: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顾铭心

联系电话: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号: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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