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民桥(2014)民字0708号
原告:程xx,男,汉族,1987年7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xx镇xx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707121xxxx电话:152547063xx
被告:李xx,男,汉族,1977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xx镇xx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70208xxxx,电话: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峰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公寓2号楼3单元3层东户的购房协议无效;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及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购房协议,原告购买了位于济宁市任城区李营镇南张庄村西南峰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公寓2号楼3单元3层东户住房一套,并于当日向被告交付了首付款20万元.双方约定签订本协议后一年交房.但是被告至今未交房,原告现得知,涉案房屋性质为建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小产权房,购买此房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属无效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依据法律规定,特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 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程xx
2014年 7 月 8 日
代 理 人: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顾铭心
联系电话: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微 信 号: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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