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民桥(2014)民字0617号
答辩人:曹东x,男,汉族,个人,1988年8月xx日出生,住邹城市太平镇xx村。
身份证号:37088319880822xxxx 。 电话:150691540xx
答辩人因与原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XX婚前感情基础较好。
答辩人与原告刘x于2011年通过网络相识,此后两人热恋一年,于2012年登记结婚,恋爱期间两人感情非常好,也有非常充分的沟通和了解。二人属于自由恋爱结婚,且结婚是二人深思熟虑的结果,并非草率结婚。
二、原告刘x所称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等并不属实。
婚后原告和答辩人夫妻感情融洽,特别是2012年12月6日,女儿出生后,这个爱情的结晶给整个家庭带来了欢乐,一家人其乐融融,非常和谐。并且二人共同在外地打工,一直生活在一起,从没有分居过。答辩人工作积极,完全承担起了男人和丈夫的责任。原告所诉答辩人不务正业,不思进取,是错误的,其真实的意思是嫌弃答辩人赚钱少,收入低。原告所诉答辩人对原告及其家人采取冷暴力,是无中生有,缺乏事实根据。
三、原告所诉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理由如下:
1.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关于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我国现行《婚姻法》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⑤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此外,《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作了概括性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将未能列举的具体情形包含在其中。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其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主要情形: ① 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② 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③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④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本案中,答辩人和原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根本不具备以上所列任何情形。
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要始终坚持感情破裂原则作为裁判离婚的惟一法律标准。该原则基本特点和要求有三个:
第一,感情破裂原则的内涵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在时间上,必须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可能破裂、将要破裂或刚开始破裂;二是在程度上,应该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全面破裂,而不是某些方面的裂痕;三是在现实表现上,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虚假的破裂表象或当事人主观上误认为破裂,也不是暂时的冲突或者还有和好的可能。概言之,就是夫妻情感矛盾由来已久且无可挽回。
第二,感情破裂原则是一种彻底的无因破裂。即不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原因,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责任,只要当事人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可提出离婚请求,法院经过审理、调解,确证夫妻感情破裂事实存在,即可判决离婚。当然,这种无因破裂并不排除当事人承担通过具体的事实证明感情破裂而应依法准予离婚的举证责任,同样也不排除法院进行深人细致的调查,全面把握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弄清感情是否破裂的真实背景及具体原因,以便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正确裁判。在本案中,原告并没有感情破裂的证据。
第三,感情破裂原则是积极破裂原则。即当事人双方都有离婚请求权的破裂原则。在离婚诉讼中,无论当事人所持的具体离婚理由是否正当,也不论当事人对造成婚姻死亡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双方均依法享有平等的离婚请求权。《婚姻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当然,这种积极破裂原则并不排除,相反更应严格要求法院在离婚诉讼中,积极查明原因,分清是非过错责任,借助司法审判力量和权威对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给予必要的法制干预和道德谴责,但不能因此影响离婚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可见,在法院还没有积极查明原因,分清双方的过错和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说感情却已破裂。
答辩人和原告的感情并未破裂,更没有彻底破裂。因此,在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的情况下,二人不符合离婚要件。
四、答辩人与原告感情一直不错,他们之间的恩怨只是生活工作当中的矛盾,只要互谅互让,今后双方是可以改善夫妻关系的,答辩人将尽力处理好工作及家庭的关系。
综上所述,答辩人希望与原告刘x白头偕老,恳请法官尽力调解,化解妻子的怨气,维持答辩人的婚姻。谢谢!
答辩人: 曹东x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代 理 人: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顾铭心
联系电话: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微 信 号: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