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民桥(2014)民字0613号
答辩人(一审原告)李xx,男,汉族,58岁,农民,住济宁市任城区石桥镇xx村。身份证号码:3708111956010550xx
代理人:顾铭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杜xx,男,汉族,37岁,住济宁市任城区接庄镇xx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7121925x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杜xx对李xx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任民初字第2362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被答辩人杜传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杜xx和答辩人李xx之间是雇佣关系是正确的,并非被答辩人所称上诉人杜xx与被上诉人李xx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
1、本案基本案情。杜传兵是王玉明女婿,王玉明盖房只是名义上,实质上是杜传兵为王玉明盖房,杜传兵作为王玉明的女婿,大包大揽包工包料承揽了一切盖房义务。王玉明育有一子一女,其子王芝利平常对王玉明不管不问,一切事务都是其女儿及女婿杜传兵过问。盖房时王玉明已经69岁高龄且体弱多病,因此,盖房的义务全部落在了其女婿杜传兵的身上,杜传兵雇佣了李兆同从事盖房工作。本案中,王玉明和杜传兵是承揽关系,杜传兵和李兆同是雇佣关系。
2、从历史上来看,李兆同近几年一直跟随杜传兵干活,杜传兵按日发给李兆同工资,李兆同为其提供劳务。他们之间一直就是典型的雇佣关系。在本案中,杜传兵为其岳父王玉明盖房,依然雇佣了李兆同。
3、杜传兵在上诉状中诉称他召集一块干活的工友帮忙盖房,是不足信的。李兆同与王玉明素不相识,怎么能帮忙干活呢?再说,这个活不是一天两天,李兆同不可能不计报酬去无谓的帮一个陌生人的忙,答辩人不是活雷锋,没有那么高的思想境界。实际上是干活期间,杜传兵按日支付工资给李兆同。接受劳务的一方是杜传兵而不是王玉明。
4、被答辩人杜传兵于2013年6月1日指使李兆同到平房顶进行施工,雇工李兆同的食宿以及劳动工具都是被答辩人杜传兵提供,工作场地是其指定的,具体劳务内容是其指定的,受伤结果是在该劳务工作中发生的。事实非常清楚,被答辩人杜传兵是雇主,答辩人和其他人都是雇工。
5、李兆同受伤后,在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被告杜传兵支付住院费用4.2万元,该行为应该被视为杜传兵认可在雇员受伤后自己作为雇主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后来随着李兆同病情的加重,杜传兵承担的责任也加重,其就不想再承担了。
6、现在被答辩人杜传兵以双方不是劳务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说轻点,这是在搅浑水,浑肴是非,推卸责任。说重点,是被答辩人道德和人格有问题。被答辩人杜传兵把责任全部推给一个已经病逝的王玉明,其故意推脱责任之心昭然若揭。答辩人原先身体健康,是家里的支柱,而现在,由于身体二级伤残,基本失去了一切活动能力,甚至大小便失禁,不仅失去了收入来源,再加上身体上的痛苦以及精神上的煎熬折磨,几度想了结生命。此事故不仅是给李兆同个人带来了痛苦,更给其家庭带来了困难和阴影。凡是到过其家的人,看到李兆同本人生活之痛苦现状,无不扼腕叹息并为之动容。试问,被答辩人杜传兵,你的道德、人格、良心何在?
二、答辩人和王玉明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
被答辩人杜传兵在上诉中称接受劳务的一方是王玉明,这与事实不符,其一,在整个雇佣过程中被答辩人杜传兵没有提及是为其岳父王玉明帮忙盖房的事务,其二,王玉明本人没有露过面,没有委托李兆同的意思表示。其三,即使说王玉明与李兆同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但是在一审庭审中被答辩人杜传兵没有向法庭举证证实王玉明与李兆同之间的委托关系,在答辩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被答辩人杜传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具备雇主法律地位,答辩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员,原审请求有着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故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被答辩人杜传兵和答辩人李兆同之间的雇佣关系,依法驳回被答辩人杜传兵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兆同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代 理 人: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顾铭心
联系电话: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微 信 号: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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