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民桥(2015)民字0731号
原告:仲继x,女,汉族, 1956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561223xxxX,城镇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古楷园街9号xx小区1号楼1单元202室。电话:1385379xxxx。
被告:邹城鼎盛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兆阳,经理,住所: 邹城市岗山南路358号九龙小区1-1-402号,电话:15554729199。
被告:济宁亿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霞,经理,住所:济宁市任城区后三里营社区,电话:18605375736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红,主任,住所:济宁市任城区车站东路15号,电话:2312128.
案由:健康权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评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63481.23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5年1月30日晚5时30分许,原告在济宁市任城区后三里营社区宁建小区内散步时,由于一路过的汽车灯光照射刺眼摔倒在地,其扶住了路边的广告牌,该广告牌锋利的铁片裸露在外,其右手被广告牌割伤,血流如注,晕倒在地,流血不止长达一小时。后被家人及时送致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治疗。经该医院诊断:原告为右手中、环、小指双侧血管神经断裂及中、环、小指屈指肌腱断裂。原告共住院15天。2015年7月3日,经济宁市平直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仲继云右手中、环、小指损伤后遗症评定为九级伤残;伤后误工期为150天、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60天。
事发后至今,被告不闻不问拒不履行赔偿责任。原告出院后尚需继续医治,不能务工且影响日常生活。
现经查证该广告牌的所有人为邹城鼎盛传媒有限公司,该广告牌是经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办事处许可设置在任城区后三里营社区宁建小区内。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是济宁亿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基于上述事实,邹城鼎盛传媒有限公司作为广告牌的所有者,在公共场所设置广告牌未能确保对居民的安全,该广告牌设置的许可者观音阁街道办事处以及该广告牌的管理者济宁亿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伤害负有连带责任。
该事故致使受害者家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三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全部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故此,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仲继x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 理 人: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顾铭心
联系电话: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微 信 号: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