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民桥(2015)民字0708号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艳x(系张谷x之妻),女,1991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3708291991091635xx,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发x(系张谷x之父),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3708291957110335xx. 汉族,农民,住址:山东省济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疃里镇大张村957号。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冯春x(系张谷x之母),女,1960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3708291960010535xx,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嘉x(系张谷x之长子),男,2007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3708292007080935xx,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夏x(系张谷x之次子),男,2009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3708292009051435xX,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顾铭心(上述五名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共同委托),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地址:江阴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上海远行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5号B楼DX158室,法定代表人:王建x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何x,男,汉族,农民。1985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34222219850609xxxx.住址: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寿村高巷
诉讼请求
1、 依法追究被告人何x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 判令三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526820元、丧葬费20252.5元、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为28627.5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费用20000元,共计867072.5元(详见赔偿清单)
3、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5年4月4日1时50分左右,被害人张谷x驾驶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西往东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1229KM+51OM处时,将车停在应急车道上,下车准备换班,被告人何银驾驶沪DC6875重型厢式货车途径该路段,因左后方有车辆超车,未注意观察自车前方情况,与停在应急车道上的张谷x车辆相撞,致使张谷x、沪DC6875重型厢式货车乘车人李凯当场死亡。2015年5月19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邵阳支队双清大队作出高邵双公交认字认字[2015]第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银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谷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现被告人何银交通肇事一案,经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已由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因肇事车辆在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投保了相关险种,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是上海远行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因此该公司应当在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何银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给张谷x家属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之规定,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xx 张xx 冯xx 张xx 张xx
2015年10月20日
代 理 人: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顾铭心
联系电话: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微 信 号: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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