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民桥(2015)民字0706
原告:顾xx,男,汉族,1955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3708261955081668xx,住: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行街道杨柳国际新城x号楼x单元2楼东户,电话: 0537-280xxxx;
被告:济宁永源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经济开发区(中区八里庙工业园)永源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洪合,职务:总经理,电话:15588755999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7241.6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67241.60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18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自2003年,被告济宁永源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开始经营早餐,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生猪肉 ,至2013年7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生猪肉货款为167241.60元,为此,被告立下《济宁放心早餐采购收货单》共计172张,每一张上面都有该公司所欠货款的具体数额的文字记载,并且都有该公司会计王灿以及总经理王洪合签字确认。
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约定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支付价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已经构成合同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
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顾xx
2015年7月6日
代 理 人: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顾铭心
联系电话: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微 信 号: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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