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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铭心律师的原创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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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顾xx诉王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民事起诉状  

2017-04-10 09:49:56|  分类: 民事诉状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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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民桥(2015)民字0512

原告:顾xx,男,汉族,195273日出生,农民,住所地:微山县马坡镇xx村中心街99号,身份证号:37082619520703xxxx,联系电话:150207160xx

  被告:王阳阳,男,汉族,1987916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镇xx村,身份证号:37081119870916xxxX,联系电话:136753737xx

被告:王海哲,男,汉族,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镇xx村。联系电话:137923312xx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法人代表:李庆廷

地址:济宁市高新区金宇路与科苑路交叉路口裕林大厦B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40000(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金、直接财产损失费等,暂定此数额,待伤残鉴定后变更诉讼请求具体数额)。

2、被告王xx与被告王阳x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52141715分许,被告王阳x驾驶鲁H6983J的小型客车在济宁市共建路岱庄小学北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北向南驾驶车牌号为636093燃油助力车行驶的顾xx相撞,顾xx受伤,助力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顾xx分别于2015214日至2015312日和2015323日至201548日在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2天。2015215日,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阳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顾xx无责任。  

原告住院后,被告在原告的要求下到医院看望一次,并先行垫付住院费用27288.33元,后拒不拿钱垫付住院费用。被告王xx系肇事车主,应与肇事者被告王阳x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系肇事车辆鲁H6983J的小型客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承保公司,故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被告王阳x、被告王xx、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希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顾xx

                                         2015 512

人: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顾铭心

联系电话: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号: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证据清单及说明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1

1、证据来源:原告顾兴华

2、证明内容及目的: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证据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

1、证据来源: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

2、证明内容及目的:原告和被告发生了交通事故的事实,以及责任的认定。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证据三、山东省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2

1、证据来源: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2、证明内容及目的:证明原告在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两次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分别是67288.33元和89573.37元,共计156861.70元。

证据四、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人费用清单2

1、证据来源: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2、证明内容及目的:证明原告在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所用的医疗费明

证据五、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1

1、证据来源: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2、证明内容及目的: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在该院住院

证据六、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书2

1、证据来源: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2、证明内容及目的: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在该院住院的详情

证据七、山东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6

1、证据来源: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2、证明内容及目的:证明原告在该院检查费用共计130元整。

证据八、司法鉴定结论书

1、  证据来源:济宁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

2、证明内容及目的:证明原告因该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及需要后续治疗费用6000元。

证据九、鉴定费票据1

1、证据来源:济宁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

2、证明内容及目的: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

证据十、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5

1、  证据来源: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2、证明内容及目的:护理人数为1人,休息期为90天。

证据十一、护理人身份证1

1、证据来源:护理人顾杰

2、证明内容及目的:护理人员的身份真实。

证据十二、护理人收入证明1

1、证据来源:护理人顾杰所在的单位榆树井煤矿

2、证明内容及目的:护理人员顾杰的月平均收入为5409.30元。

证据十三、交通费票据23

1、证据来源:济宁汽车南站和出租车公司

 2、证明内容及目的:原告交通费用合计583.00

证据十四、收款收据1

1、证据来源:济宁市任城区摩托车维修店老板张海苓

2、证明内容及目的:原告修理被损坏的助力车共计花费200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清单

 

1、医疗费=156861.70+130元(门诊费用)-27288.33=129573.37

 

2、误工费=131天×50=6550

 

3、交通费=583

 

4、护理费=42天×180=7560

 

5、伙食补助费=30元×42=1260

 

6、伤残鉴定费=2000

 

7、精神损失费=2000

 

8、残疾赔偿金=11882元×20年×10%=23764

 

9、后续治疗费=6000

 

10、财产损失费=200

 

 

上述费用共计:1796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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