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民桥(2015)民字0119号
原告:丁xx,男,身份证号码:37082619740408xxxx,住微山xx小区9号楼西单元4楼东户
原告:黄xx(丁xx之妻),身份证号码:37082619760416xxxx,住微山xx小区9号楼西单元4楼东户
被告:王xx,男,身份证号码:37080219780728xxxx,住济宁市任城区吴泰闸路xxxx号11号楼1单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名额转让协议》所约定的事项,将系争房屋过户给原告;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7月24日签订了一份《购房名额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房屋购房名额转让价为30000元,该房屋位于本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段南金屯小区西。后原告按照该协议以被告的名义交纳了全部购房款。由于被告不愿履行该合同所约定的交房及过户的手续,虽经原告的再三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补办过户手续。
原告认为,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房产买卖双方应当诚实信用,依约履行。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不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丁xx 黄xx 2015年1月19日
代 理 人: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顾铭心
联系电话: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微 信 号: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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