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民桥(2015)民字1020号
原告:王xx,男, 1985年 x月18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xx大街1号。身份证号码:37082619850xxxxx30。联系电话:1867879xxxx.
被告: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473室。联系电话:15086175555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66000元;
2、判决被告偿还违约金共计13200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清水覆膜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价款66000元,30日内付清,因故不能支付,按应付金额每月5%偿付违约金。2014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认欠原告货款66000元。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xx
2015年10月20日
代 理 人: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顾铭心
联系电话: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微 信 号: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