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民桥(2015)民字0720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刘冲冲的委托,本所指派顾铭心律师在原告六冲冲诉被告孟庆贺、王业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任其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又参与了庭审调查,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书》有效;
原告与二被告于2012年12月3日签订了《购房合同书》,向二被告购买了位于原任城区接庄镇八里营村聚鑫家园1号楼西单元二层东户的房屋(包括车库,第一次交房款时,已把车库款划拨开发商)。按照合同的约定,原告分期付款,被告按时上房,上房时交清余款。
购房合同书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分别于2012年12月3日、2013年2月1日、2013年3月23日总共向二被告交购房款18万元。后来被告没有按时上房,因此原告便没再交已准备好的购房余款,多次联系二被告都没有结果。
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8万元及利息;
即使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告应当依法返还原告购房款18万元及其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顾铭心律师
2015年7月20日
代 理 人: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顾铭心
联系电话: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微 信 号: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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