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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铭心律师的原创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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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上诉人陈xx诉被上诉人汶上县郭楼镇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案  

2017-04-10 10:19:16|  分类: 代理词选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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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辩状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民桥(2015)民字0730

 答辩人(被上诉人):汶上县郭楼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福峰,该镇镇长

    被答辩人(上诉人):陈忠杰,男,汉族,1967831日生,住汶上县郭楼镇王坝口村。

   

    答辩请求

     1、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上诉人诉被上诉人行政纠纷一案,经嘉祥县人民法院审理,已作出(2015)嘉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维持。现综合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理由如下:

    1、安流渠基本情况

原告反映的输水河道指的是安流渠,安流渠是郭楼镇内的一条骨干排水沟,上游在郭楼镇东北方向,从邓庄村引小汶河水自东北向西南方向流入东平湖的排渗河,全长13.5公里,流域面积36.5公里,其主要作用是承担郭楼镇沿线村庄的防洪除涝任务,另外小汶河遇到洪水时,利用安流渠进行分洪。近十几年来,安流渠已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了,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因安流渠上游源头小汶河河道断流,小汶河属季节河,1972年从杨店戴村坝截流,常年河道断流无水,每年只有在汛期末期时从大汶河里往小汶河放几天水;二是安流渠建于上世纪60年代,已经运行50余年,上游邓庄、马店、郝营、陈楼等处淤积损坏严重,已不能发挥原有作用。只有下游大古、王坝口、林庙、西李庄等村流经的河道还存在,但已长年没有水。

阳城煤矿建成投产后,安流渠下游两侧的南坝、王坝口、林庙等10余个村庄土地成为采煤塌陷地,由于煤层厚,地面塌陷深,最深处达6米多,并且全部上水,村民无法耕种,安流渠王坝口段和两侧土地成为一个小湖泊。2010年后,由于塌陷严重,安流渠的水文流向也发生了变化,安流渠下游排渗河地势高于塌陷地,导致近年来排渗河水水量大时倒灌入塌陷地,塌陷地王坝口段最凹处常年积水。

去年下半年,由于地下水位下降和干旱原因,安流渠下游塌陷地内的水面全部干涸,所以群众自发种植小麦;为保护庄稼,防止安流渠下游的排渗河水倒灌入安流渠和塌陷地,群众在安流渠下游接近排渗河的位置设置了一个阻水坝,避免河水倒灌。

   2、上诉人反映小麦无法灌溉,水井干枯的情况不属实

第一、王坝口、张坝口两个村塌陷地内的机井都能正常灌溉,没有废弃。经现场调查,王坝口村共有286户,其中在塌陷地内有承包地的户数为230户左右,674.99亩土地,有13眼机井,其中距信访人所种的地最近的两眼井均能正常使用,现在的水位离井口7米左右,水浇条件良好,每块地都能浇上水,参照国家农田水利设施一眼机井覆盖80亩农田的指导办法,完全可以满足灌溉需要,根本不存在浇不上水的情况。实地查看信访人反映的张坝口村王金星所包80亩地内有一眼机井,附近有两眼机井,均有水;第二、通过调查王坝口村委和上诉人所在生产组的村民,上诉人目前种植的地块完全能够通过机井浇上地,也有充分的证据;第三、安流渠实际已经断流10多年,近年来,群众灌溉以机井抽取地下水为主,这是事实,并不是信访人所说的河道没水就影响灌溉,就影响了农业生产;第四、麦收前,镇村工作人员实地到信访人所反映地块实地查看小麦长势,小麦长势良好,不存在减产迹象。

3、安流渠的功能是排洪防涝,而不是引水灌溉渠。答辩人的义务只是保证发挥安流渠的排洪防涝功能,而没有义务保证它的引水灌溉功能。

 4原告所述其损失并无事实和法律根据。

目前上诉人所说的安流渠王坝口段和张坝口段附近的土地已纳入塌陷地范围,按照汶上县人民政府(200928号文件关于实施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对采煤塌陷地由煤矿进行租赁,稳沉期结束后由煤矿进行塌陷地综合治理,稳沉期内矿上给予群众每年每亩1200元的塌陷地租赁费。在矿上租赁期间群众种植庄稼属于个人开垦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说,信访人反映的所承包土地和本人责任田都在塌陷地范围之内,每年都领取租赁费,在塌陷地内种植庄稼本身就不受保护,应该说就不能再种植庄稼。原告所述其损失并无事实和法律根据。

另外,上诉人和王金星存在承包合同关系,不管合同关系是否属实,我们认为这种合同关系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原告承包张坝口村民王金星的80亩地合同是在20139月签订的,而该地块在2011年就被纳入塌陷地范围,因此塌陷在前,承包合同在后,张坝口三组群众已领塌陷地租赁费,王金星和上诉人种植庄稼都属个人开垦行为,损失多少都与本案无关。

二、答辩人作出不宜拆除安流渠下游堵水坝的决定的行政行为合情合理合法

1、安流渠上游10多年无水和源头小汶河属季节河,常年无水;

2、安流渠的水文流向已发生变化,安流渠原来水文流向是由东北向西南流入排渗河,但是由于采煤塌陷,安流渠的最凹处变为王坝口段,排渗河由下游变成上游倒灌流入安流渠王坝口段,经镇水利站勘测,安流渠尾部的堵水坝处的水面和王坝口村塌陷地最凹处落差达到4米,如果拆除安流渠尾部的水坝,排渗河水将倒灌,安流渠下游王坝口段种植600余亩庄稼将有400亩被淹,为保护群众利益,在目前上游没有来水的情况下,暂时不宜将下游水坝拆除;

3、按照《汶上县河道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的管理权限,安流渠由郭楼镇政府管理。镇政府作出不拆坝的决定也是安流的需要,上游来水疏通河道是安流,下游避免排渗河水倒灌淹没庄稼不拆坝更是安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和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的规定,从安流渠目前现状考虑,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确保全部群众利益角度,镇政府认可了群众的堵坝行为,并向县水利局汇报情况、制订了安流渠防洪预案。528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我镇下达了《关于顺应民意保护粮田阻止排渗河水倒灌入安流渠的报告的回复》,要求我镇依法办理,以大局为重,切实制定应急预案,防止洪涝灾害。答辩人于2014619日及时发出了郭政办发【201428号《郭楼镇未拆除阻水坝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4、上诉人曾经多次上访,答辩人都依法依程序予以公开公正公平处理。

第一,为维护群众利益,查清事实真相,2014614日,在郭楼镇政府召开了听证会,并形成了安流渠不宜疏通和信访人要求赔偿3万元损失没有根据的听证结论。

第二,济政信复核字【201405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复核意见书依法作出了不予支持信访人要求的复核结论。并最后声明本意见为终结性意见,信访人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原告所述其于20141020日向答辩人发出清除安流渠堵水坝的请求,被告均置之不理,答辩人置之不理是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

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驳回上诉。

此致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汶上县郭楼镇人民政府

                                                             2015730

人: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顾铭心

联系电话: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号: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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