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民桥(2013)民字0701号
答辩人:徐x,男,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济宁市任城区红星西路xx花园小区14号楼5单元5楼中户。身份证号:370802198512013xxx 联系电话:137917700xx。
被答辩人:孙xx,女,汉族,1987年10月24日生,现住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路xxx园小区5号楼2单元22楼东户。身份证号370802198710242xxx,联系电话156537309xx。
答辩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8年8月相识,后经近2年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2011年10月28日生育一女儿徐xx。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事实与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是被答辩人为达到赌气离婚而不是真正离婚的目的而胡编乱造的一面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尽管是经人介绍认识,但是确实是系自由恋爱,且经过近2年的爱情长跑才自愿结婚的,有相当深厚的感情基础。并非如被答辩人所说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可以说双方夫妻关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之上的。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感情也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尽管被答辩人脾气有些急躁,但并非是双方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后双方共同育下一女,这可以证明双方感情没有出现什么问题。
3、婚后的三年多期间并没有出现大吵大闹之事。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诉状所说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更没有大打出手从而影响到夫妻感情。
4、被答辩人诉称2013年5月1日回娘家居住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这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主观臆断。2013年5月1日回娘家居住至今日庭审,才短短的两个月,不是分居2年以上,根本没有达到感情彻底破裂要离婚的可能。
5、婚后答辩人一直遵纪守法,加强自律,没有做过违法乱纪的事情,也没有在外面到处吃、喝、玩、乐、赌、嫖的情形,更没有婚外恋。法院应从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的现实,多做原告的思想工作,不要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混淆视听、颠倒黑白,也不要用语太激动,这样做对自己、对自己的家人都是一种伤害。
6、答辩人自结婚以来,答辩人一直尊重呵护被答辩人,一直深深的爱着被答辩人。那次被答辩人之所以出走娘家至今2个月未归,主要是因为答辩人一时的冲动在岳父家里发了脾气让被答辩人觉得难堪,被答辩人对此一直耿耿于怀,从而也故意意气用事在娘家久住不回。双方的短暂分居并非感情破裂而是一时的心结没有解开。
7、在分居的2个月时间里,答辩人及其亲戚朋友多次到被答辩人家里说情,答辩人更是多次赔礼道歉,答辩人在本代理人面前也多次承认自己的过错,并一再说从心里深深地爱着被答辩人,确实不想离婚,说到动情处,答辩人作为一个男人竟然泪流满面,可见其真实忏悔的心情。在高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经营一份美好的婚姻实属不易,被答辩人应该理智面对夫妻之间的因生活琐事而引起的争吵,看在夫妻多年感情的基础上,看在年幼懂事漂亮可爱的女儿身上,看在对你感情很深恩爱有加很珍惜你的婆婆的面子上,给答辩人一个改过的机会。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答辩人那次之所以发脾气实在是事出有因。一个刚刚失去了正式工作,一个初次创业失败的年轻人,其心理的压力可想而知。他不能在社会上爆发,只能在自己心爱的妻子面前表达自己的苦闷压抑和痛苦,可惜方式错了,也失去了分寸。作为答辩人的妻子也应该理解自己丈夫的心情。答辩人不止一次的给我说,他之所以创业主要是为了自己的妻子女儿能过上更好的生活,我觉得这足以让一个女人为之万分感动。孙xx,凭我的感觉以及与徐x的接触,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他是一个好男人,完全值得你托付终身。他现在事业上的不如意只是暂时的,从今日开始他郑重承诺他一定改掉其急躁的坏脾气。
二、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分割共同财产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被答辩人双方夫妻关系的确立系自由恋爱的结晶,且经过近5年岁月的考验,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且答辩人一直遵老爱幼,勤俭自律,忠于自己的婚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拆有缘人”,婚姻不是儿戏,而家庭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答辩人恳请法庭调查核实后,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的诉讼请求,维持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让原、被告重修旧好。
被答辩人杜撰离婚借口,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徐x
二0一三年七月一日
代 理 人: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顾铭心
联系电话: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微 信 号: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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