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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铭心律师的原创博客

记单车骑行之乐,书教育法政常识,评世间万态乱象,露情感喜好憎恶,吾博吾娱吾自乐.

 
 
 

日志

 
 

顾xx涉嫌抢劫、抢夺一案  

2017-03-09 15:02:10|  分类: 辩护词选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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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词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民桥(2013)刑字0625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顾XX父亲顾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起案件中被告人顾XX的二审辩护人,参与本次诉讼活动。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一审判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上诉人顾XX构成抢劫罪、抢夺罪没有异议,但是,一审判决在量刑方面适用法律错误,另外在量刑上未能考量上诉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未能体现刑罚应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造成量刑过重,判决失当。  

 

一、一审判决在量刑方面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3]8号)第一条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法释[2000]35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据此,本案中,被告人的抢劫和抢夺数额都应定性为“数额较大”而不是“数额巨大”。

根据“举重以明轻” 的刑罚适用原则,既然作为重罪的抢劫罪适用上述标准,那么作为比抢劫轻的抢夺罪也应适用这一标准。

一审判决是在2013年4月8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4月4日起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该案应适用新法。而一审判决无视这一新的法律规定,根据旧的量刑标准进行判决,导致量刑过重,判罚失当。
    据此,本案中,被告人顾XX涉嫌抢夺数额共计13681元,最多可以确定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量刑。涉嫌抢劫数额共计1441元,可以确定三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量刑。

    因此,顾XX涉嫌抢劫罪,量刑三年零六个月,涉嫌抢夺罪,量刑一年零六个月,是适当的。建议改判合并执行刑期四年零两个月。

 

二、一审判决罚金过高

 

1、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被告人刚刚结婚,夫妇二人都没有工作,而且还育有一子,家庭经济条件极其困难。如果决定罚金数额时一味地强调犯罪情节而不顾犯罪人的经济状况,那么,就会使判决的执行和罚金的适用效果都受到影响。

2、根据法律规定,抢劫罪的罚金刑可以在主刑确定后,根据各地区的经济状况,参照下列标准确定具体数额:

(1)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并处罚金1000元; (2)判处有期徒刑4年的,并处罚金2000元; (3)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并处罚金3000元; (4)判处有期徒刑6年的,并处罚金4000元; (5)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并处罚金5000元; (6)判处有期徒刑8年的,并处罚金6000元; ……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罚金数额过高,对上诉人的罚金数额应改判为二千元人民币。

 

三、上诉人具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1、在本案中,顾XX作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及之后的审查起诉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好,同时在法庭上,被告人顾XX也能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有目共睹。

2、本案属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在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始终自愿认罪伏法,悔罪态度极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3】6号)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另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3、被告人此前没有刑事犯罪的记录,此次系初犯、偶犯,不是累犯,有较大的改造可能性,再犯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4、被告人顾XX犯罪与其法律观念淡薄、法治观念低下、文化程度低、认知能力差有密切的关系。应该说顾XX走上犯罪的道路,和家庭教育的缺失、社会教育的缺位也有一定的关系。我们在对刚刚成年年仅21岁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时,也不能忘记社会职责的欠缺。

 

四、一审判决未能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量刑原则  

 

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以消除死刑及轻刑化为其文明标志,我国也对重刑犯进行社区改造的今天(已进入试点工作),难道上诉人的行为一定成为一失足成千古恨吗?上诉人涉嫌抢劫的数额不大(仅仅1441元),后果不严重(未造成人员伤亡)。涉嫌抢夺只是数额较大并非数额巨大,据此一审判决其7年零8个月的有期徒刑,确实量刑过重,不利于上诉人劳动改造,既与法律规定相悖,也不符合当今世界文明趋势。 

总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而且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酌定量刑情节,也未能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量刑原则,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顾轩轩的量刑部分予以改判。上述意见请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顾铭心律师
                                                                                                          2013年6月 25日

 

辩 护 人: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顾铭心

联系电话: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微 信 号: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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