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XX,女,汉族,农民,1971年1月15日出生,现住济宁市任城区李营办事处贾庄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1011500XX 联系电话 :147637899XX
被告: 吴XX,男,汉族,农民,1968年4月6日出生,现住济宁市任城区李营办事处贾庄村,身份证号码:3708116804060XX,联系电话 :无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孩子吴XX、吴XX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4年6月原被告相识,1994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1995年8月19日婚生一子吴XX,2007年8月14日婚生一女吴XX。
由于双方认识不到5个月就匆忙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吵闹打骂。原告无法忍受于2009年9月带女儿外出分居至今,婚生子吴XX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我分别于2009年9月和2011年3月两次起诉离婚,2009年10月9日和2011年5月27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分别以(2009)任民初字第1626号和(2011)任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告并没有积极改善夫妻关系。
综上所述,我与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现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二年以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特再次诉至贵院,恳望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XX
2012年 5月14日
代 理 人: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顾铭心
联系电话: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微 信 号: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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