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民桥(2012)商字0509号
反诉人(本诉被告):
山东XX钢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中区吴泰闸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唐延坦,职务:董事长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佛山创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五峰四路20号606房,法定代表人:李凌,职务:总经理,电话:0575—81263898
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各项损失共计444044 元整;
2、 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5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订立编号为TRCQC110428的《建材购销和施工指导合同》及《安徽省淮南市动漫城金属屋面安装施工合同》,该两份合同为被反诉人提供的显失公平的格式化合同。当时被反诉人代表金涛提议走个过场先签订该合同,付款方式再另行约定。该合同中的付款方式不是反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履约过程中,双方互有违约。为使合同继续履行下去,双方于2011年11月12日签订补充协议《安徽志高动漫城金属屋面工程付款保证函》和《安徽志高动漫城金属屋面工程工期保证函》。
被反诉人在《工期保证函》中承诺在2011年11月20日前完成本次金属屋面镂空大面的安装。但是直到2011年11月28日,被反诉人还是没有完成其承诺的在11月20日就应该完成的进度,而且在此期间一单元大镂空屋面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作为合同施工方,应承担保证工程能达到合同规定质量要求及其工期要求的义务,但被反诉人造成工期严重滞后且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更不能容忍的是被反诉人竟然偷偷撤离工地,单方面完全终止了合同,致使反诉人损失严重。对此,被反诉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可见,该案中是被反诉人先构成根本违约,并给反诉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被反诉人颠倒黑白却将反诉人告上法庭。为此,反诉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反诉至贵院,恳请依法判准。
此致
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山东XX钢幕工程有限公司
代 理 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顾铭心
联系电话: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2012年5月 10日
附:
1、本反诉状副本1份。
2、证人名单1份
李绪政、李进、黄春伟、陈亮
3、本案证据目录1份
证据目录
证据序号:1
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
证据来源:山东美达钢幕工程有限公司出具
证明事实:法定代表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证据序号:2
证据名称:编号为TRCQC110428号的《建材购销和施工指导合同》(共3页)1份
证据来源:由反诉人提供
证明事实: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签订的该合同为显失公平的格式化合同
证据序号:3
证据名称:《安徽省淮南市动漫城金属屋面安装施工合同》(共3页)1份
证据来源:由反诉人提供
证明事实: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签订的该合同为显失公平的格式化合同
证据序号:4
证据名称:《安徽志高动漫城金属屋面工程付款保证函》
证据来源:反诉人提供
证明事实:反诉人付款保证的前提是被反诉人保质按期完成该工程
证据序号:5
证据名称:《安徽志高动漫城金属屋面工程工期保证函》
证据来源:反诉人提供
证明事实:被反诉人应当于2011年11月20日前完成该工程
证据序号:6
证据名称:罚款单
证据来源:江苏 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
证明事实:反诉人因被反诉人的施工滞后被罚款112000元
证据序号:7
证据名称:监理工作联系单(编号MD02)
证据来源:安徽智昊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证明事实:被反诉人施工队所做支架位置出现偏差,造成返工
证据序号:8
证据名称:监理工作联系单(编号MD03)
证据来源:安徽智昊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证明事实:被反诉人施工的B区金属屋面不符合验收条件
证据序号:9
证据名称:监理工作联系单(编号MD07)
证据来源:安徽智昊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证明事实:由于被反诉人施工的金属屋面的质量不合格造成漏雨,反诉人被罚款10000元
证据序号:10
证据名称:工作联系单
证据来源: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明事实:由于被反诉人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屋面楼面地下室漏水并造成巨大损失
证据序号:11
证据名称:误工签证单
证据来源:山东美达钢幕工程有限公司出具
证明事实:由于被反诉人金属屋面工程误工造成的损失168000元整
证据序号:12
证据名称:10,11月份已完工程验收进度报表
证据来源:山东美达钢幕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智昊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证明事实:二次进度款业主方实批工程款3416666万元,但是实际拨付200万元。
证据序号:13
证据名称:反诉人支付给被反诉人票据4张:收款收据1张、收条一张、借支单2张
证据来源:山东美达钢幕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证明事实:反诉人已支付给被反诉人人民币共计76000元整
证据序号:14
证据名称:证明2份(共2页)
证据来源: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智昊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证明事实:被反诉人施工队属于擅自撤离工地
证据序号:15
证据名称:建筑施工承包合同
证据来源:山东美达钢幕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证明事实:误工损失的标准是每人每天200元
证据序号:16
证据名称:安徽淮南志高动漫城金属屋面工程进度款申请
证据来源:佛山市创普建材有限公司
证明事实:被反诉人施工的金属屋面完成的日期是2011年12月5日
证据序号:17
证据名称:单据(共11页,17张)
证据来源:山东美达钢幕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证明事实:被反诉人施工质量不合格以及工期延误给工程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以及用料价格的具体数额
证据序号:18
证据名称:照片
证据来源:安徽智昊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证明事实:被反诉人施工质量不合格以及工期延误给工程造成的极大损失
注:以上均为复印件
提供人:山东XX钢幕工程有限公司
2012年5 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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