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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铭心律师的原创博客

记单车骑行之乐,书教育法政常识,评世间万态乱象,露情感喜好憎恶,吾博吾娱吾自乐.

 
 
 

日志

 
 

怎样打离婚官司  

2011-09-08 09:21:37|  分类: 法律实务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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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离婚案件越来越多,案件涉及的财产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本人在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过程中,接触到了大量的不同情况下的当事人对离婚案件的基本程序、立案和管辖问题方面的咨询。现将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方法作一总结和释明,以帮助关注这方面问题的广大朋友走出迷津,使其能够准确,顺利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离婚的基本程序

        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a.请求离婚;b.小孩的抚养问题;c.财产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
        7.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可能约你们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你们调解,开庭时也会问你们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你们的工作,不离婚,结案;
       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9.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二、离婚案件立案需要具备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通常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三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

5、证明财产和子女抚养等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等。

  三、离婚案件法院管辖问题的确定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较容易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确定即可。但在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也有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规定。现简要说明不同情况下当事人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

1、                 1   一般情况 

正常情况下的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2   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下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而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形是指下面的情况:(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3)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4)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5)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起诉离婚时,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被告去向的证明材料。如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被宣告失踪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失踪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裁判文书。

  3、涉外情况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实践当中很多人在外地工作,不愿意到回户籍所在地离婚.一则害怕浪费时间,浪费精力,二则害怕家乡亲友都知道,弄的心神疲惫.所以都愿意在工作地离婚.那么就必须证明其工作地就是其经常居住地.暂住证,当地公安机关证明都可以作为相关证明.实践当中,有些人可能无法取得这些证明,那么要解决这问题可以聘请律师,由律师帮助调查。

 

                                     顾铭心律师联系电话:139  637  53976       170  0537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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